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村**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0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村北侧路口由东向南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刮擦,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随后,陈某甲驾车驶离现场。2018年11月16日,经潘集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2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腹盆部等全身多处损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