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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接儿子放学,从本县达成中学往慕义畈家中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该车行至达城街道路段时,与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己赔偿被害人方损失1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肇事车辆以照片形式附卷;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方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罪事实,且己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余梦亭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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