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6********,汉族,高中文化,建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皇庄村二组路段时,与李某甲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相碰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殁年68岁)、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李某甲因车祸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的损失,取得到了被害近亲属谅解。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中被损毁的车辆等物证(照片附卷);2.被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赔款计算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7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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