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御捷马”牌低速电动汽车(无驾驶证、未上牌、未投保)载孙女陈某丁、孙子陈某戊由赫山区欧江岔镇利兴村往东湖河堤方向行驶,行至东湖河堤路段准备掉头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入湖中,造成陈某丁、陈某戊二人溺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思思、陈思远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卡、出警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刘某甲、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乙、张某某、汤某某、刘某乙、范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事故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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