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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5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粤G3****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从湛江市赤坎区往麻章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湛江市麻章区**路口时,与沿**国道从湛江市麻章区往赤坎区方向行驶并左转弯通过路口由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超标电动车(搭载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碰撞,致使王某甲和王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均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在现场向交警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王某乙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王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王某乙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8048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劳某甲、郭某甲、吴某甲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 许凤芬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82822****。

2. 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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