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5时3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豫*****(豫*****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自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西229米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刘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朱某某、曹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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