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与现住地均为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C863**号小轿车沿国道G356线从永春县东关镇往桃城镇方向行驶,至国道G356线130K+500M(永春县东平镇冷水村)路段处,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载着被害人黄某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李某甲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黄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永春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死亡原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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