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由罗源县中房镇寨头村往中房街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中房镇中房村市场交叉路口时,碰撞被害人谢某甲,造成被害人谢某甲受伤送医院治疗无效后于同年7月29日死亡和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谢某甲不负本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事故发生后步行前往中房派出所报警,后到事故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信息、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罗源县医院诊疗记录、病情简介、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呼气照片、车辆属性查验说明、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痕迹)鉴字第31018号、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026号、闽行健司鉴所[2020]临(伤情)鉴字第10169号、闽行健司鉴所[2020]病(尸检)鉴字第10167号;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从重处罚;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军辉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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