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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街村**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货车在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五都大道和正祥林语墅小区路交叉路口和吴某乙驾驶(乘坐人员吴某甲)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甲受伤以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月21日,经过上街(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车辆信息材料、驾驶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分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品雪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4月21日

附注:

被告人现现取保于其住处。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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