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5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5日、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顶效迎宾大道往东峰林大道行驶至顶效城市街道200米(小地名:顶效玻璃厂门口)处时将行人陈某乙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06月28日死亡。陈某甲肇事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于次日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腹部、背腰部、臀部及四肢损伤,因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脑肿胀、左额叶脑挫裂伤、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并脑室内出血、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右侧创伤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下叶广泛挫裂伤,导致颅脑机能障碍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驾驶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岚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贵州省施秉县,联系电话:178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