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20年3月25日以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赫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赫章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7日我院再次以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赫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赫章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5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陈某甲驾驶贵FHK65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其盛某某、其弟陈某乙及陈某甲孩子陈某丙一起从赫章方向到野马川镇大寨游泳馆玩,行驶至大寨游泳馆岔路时,因疏忽大意碰撞并碾压行人谭某某后驶离现场,致被害人谭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陈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86600元(包括保险公司赔款人民币600000元),现已全部赔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因疏忽大意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在公安机关排查时积极配合调查,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陈某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赫章县城关镇文化路140号。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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