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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MV****小型普通客车从巫溪县老城港口方向沿漫滩路往巫溪县老城盐泉假日酒店方向行驶。12时21分许,陈某甲驾车行驶至巫溪县宁河街道漫滩路黄桷树三叉路口处,遇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罗某某三人坐在黄桷树下乘凉,因陈某甲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陈某乙被湘MV****小型普通客车撞击后当场死亡,张某某、罗某某在紧急避让时摔倒受伤及湘MV****小型普通客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鉴定,陈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胸部多根肋骨骨折合并胸腹腔实质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8月10日、杜某某代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同年11月3日,陈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同日,陈某甲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例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尿液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  舒

张晋齐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巫溪县**街道**号,联系电话1310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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