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本案,被告人陈某甲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7时34分,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琼AO****小型轿车,自陵水县南平农场场部方向往陵水县本号镇祖关方向行使,途经陵水县祖南线3KM+350M路段处,从左侧超越前车时,占道行驶碰撞到迎面驶来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琼D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造成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并于案发当晚21时许到陵水县公安局南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被害人陈某甲系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占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行驶,肇事后逃逸,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O****丰田牌轿车一辆,琼D1****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手车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加盟商合同、收据、侦查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证人王某某、陈某乙、胡某某、陈某丙、黄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书、车速分析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李丙涛
书 记 员:蔡文欣
2021年2月1日
附:
1.侦查卷3册,检察卷1卷;
2.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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