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读**,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11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7)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国科大桥北侧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步行通过马路的被害人马某某(男,殁年29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陈某甲拨打急救电话后,弃车离开现场。后被害人马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此事故由陈某甲承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于当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某、宋某某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通话记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4册及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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