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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陈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沪******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奉贤区****东侧40km约500米处时,因超载导致车辆第三轴轮胎数根螺栓断裂,致左侧内外两轮胎飞出后,轮胎制动鼓与地面碰撞碎裂,部分碎片飞向对面车道撞击吴某某驾驶的沪******大型普通客车,致大客车失控后撞击余某某驾驶的沪******小型客车,随后沪******大型普通客车来回撞击两侧隔离栏及隔离绿化带后在****东侧38km约400米处撞停。事故致车损,护栏及绿化带损坏,吴某某当场死亡,余某某及车内乘客陈某乙轻伤。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所在的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赔偿高速公路损坏修复费用及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罗某某、郑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 ****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因交通事故致胸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4.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中第三轴左侧轮胎制动鼓碎裂,碎裂的部分碎片与对向车道的牌号为沪******的大型普通客车碰撞的形态可以成立;该大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且两车车头分别碰撞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的形态均可以成立。

5.称重单据,涉案车辆行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沪******重型货车超载率161.3%。

6.上海****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等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及**公司已赔偿道路损失及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7.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为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到案的经过。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主体身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斌

检察官助理:马鼎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电话:1802177****。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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