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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928号

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明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镇**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街道**社区居委会**房**号,现住本市**镇**社区**厂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0时42分,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SU****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号牌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本市清溪镇往樟木头镇方向靠左边车道行驶,途经本市樟木头镇石新高架桥信号灯路口右转弯往谢岗方向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靠右车道行驶由被害人饶某某(男,殁年62岁)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饶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碰撞形态鉴定等鉴定意见,人口信息核查等书证,监控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陈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张庆华

2020年11月12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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