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52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10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中江县兴隆镇往中江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金快速通道K21+100M路段处与同向车道从右至左横穿道路骑自行车的陈某丙相撞,造成陈某丙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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