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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行至博罗县石湾镇**路**号门前路段时,与陈某乙驾驶的豫LJ****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刮蹭而摔倒在地。两分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粤BW****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上述路段时,碰撞摔倒在地的刘某某及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刘某某重伤二级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逸。当天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博罗县交通警察大队石湾中队投案自首,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次碰撞事故中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伟

检察官助理:刘奕琪

2020年611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粤BW****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内存卡1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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