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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市,户籍所在地永川市**镇**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泸县246公路从永川方向往泸州方向行驶。8时53分,陈某甲驾车行驶至泸县246公路264km+600m兆雅镇老街叉路口人行横道处,将行人陈某乙挂倒、碾压,造成陈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乙系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车主方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家属五万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缓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重庆市永川市**镇**组**号,联系电话:17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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