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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91号

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87********,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5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A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江村环村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出江府路南207米处再由北往西右转弯驶出道路时,遇徐某甲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出事地点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因陈某甲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且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致使陈某甲驾驶货车与徐某甲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死亡和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本案事故中,陈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徐某甲无责任。经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警情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魏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91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二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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