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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建筑工人,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岭**号,暂住址:汕头市龙湖区**。2018年12月20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9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2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DDJ****号小汽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南美集团前路段时,与孙某甲(男,殁年54岁,安徽省芜湖市人)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孙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据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无责任。

2019年6月10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于当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一方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六十九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DDJ****号牌小汽车、无号牌三轮车;

2书证: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户籍、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历材料、死亡证明、调解协议、送达回执;

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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