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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运输,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08时17分许,驾驶苏G****E中型普通货车在江阴市祝塘镇新巷路由北向东倒车进入建南苑西大门门口过程中,疏于观察,所驾车辆后部撞到沿新巷路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周某某(女,1963年2月生),致周某某跌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用电话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近亲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肇事车辆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法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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