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9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庄**号,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5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鲁Q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G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43公里+200米与齐湖二组公交站台处东西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由西向东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汤某某,造成车辆损坏、汤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同车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谎称系事发时鲁Q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后被民警侦破。经认定,陈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G205国道卡口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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