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6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MF9*****新日牌电动自行车,沿345国道本市段由西向东行驶至207KM+800M处时,因对路面疏于观察,其车前右部碰撞同向步行的陈某乙,致陈某乙倒地,其驾车逃逸。6时28分许,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压到倒于地上的陈某乙,后驶离。陈某乙当场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责任;沈某某承担陈某乙损害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4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尸体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接处警综合单、门诊电子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印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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