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3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7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9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D1G****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区驶往枫桥镇方向,19时56分许,途经诸暨市五桥线06KM+600M浣东街道詹徐王村地方,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雨天、夜间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陈某甲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将李某某送至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在医院门口打电话筹集医疗费用,其女朋友周某某报警。经民警通过周某某电话通知,陈某甲主动到民警处接受调查。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符合双侧多肋骨折、血气胸、颈髓损伤、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0.8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资料,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抽取血样登记表,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书、死亡殡葬证,公安情况分析,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乙、余某某、楼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戴某某、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医院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报警录音;
6.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诸暨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够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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