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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未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巷**号**幢**房,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墅**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璠,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立马”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送其儿子陈某乙去上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路**市场对面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姚某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马某某(男,11岁)的一辆“爱玛”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未救助被害人便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经三亚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戴某某、谢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声月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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