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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琼A6****号(套牌)轻型厢式货车,车上载有被害人陈某乙等人,从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往文昌市锦山镇方向行驶,06时40分许,在途经锦山镇桥头下村路段时,由于被害人陈某乙下车后,被告人陈某甲没有注意观察车后情况便倒车,致使该货车的右后轮碾压到被害人陈某乙的头部,结果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1月3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陈某乙为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1月19日,在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陈某甲于2022年前分批次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家属共计19万元,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2020年3月4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受案材料、健康检查笔录、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违法查询说明表、拖拉机驾驶证、农业机械驾驶员信息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谅解书;

2.证人邢某某、冯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挺

检察官助理:王欣欣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口市美兰区****村委会**村**号;

2.公安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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