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驾驶M8****“宝骏”牌小型轿车由仙桃市**镇**村出发驶往该镇街道。18时9分许,当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1km+200m路段处时,遇向某某骑自行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小轿车右前部与向左偏摆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向某某倒地受伤后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向公安交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陈某乙、徐某的证言;3.(仙)公司鉴(交)字【2020】15号鉴定意见,仙桃市公安交警中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彩虹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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