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3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24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载陈某乙)从蕲春县株林镇株林街沿红色旅游路往株林镇宋塘村十一组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宋塘村十二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陈某丙发生碰撞,致使受害人陈某丙当场死亡。经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自首。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期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政
助理检察员: 邓绪康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蕲春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二份。
4.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