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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8时14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USJ****号小型轿车沿潮州市潮汕公路自南往北超速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全福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林某甲驾驶自行车在该处自东往西横过潮汕公路,没有按照交通标志通过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加之被害人林某甲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下车推行,再加之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没有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致两车发生碰撞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林某甲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陈某甲一方于2020年6月8日先行赔偿被害人林某甲家属一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符合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D202005027001号(陈某甲)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D202005028001号(林某甲)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粤USJ****小型轿车事故前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77.08km/h。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甲负次要责任,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旋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3张、内存卡1张随案移送。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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