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村**内**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5时许,驾驶粤UU****号中型自卸货车在潮州市湘桥区安黄公路铁铺镇五乡前路段(S335线澄海往铁铺方向6KM+40M)自北往南方向倒车时,适遇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粤U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黄公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该处,因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加之陈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摩托车上装载物超宽,致粤U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与粤UU****号中型自卸货车车厢右侧栏板后下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乙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乙符合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20年6月2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除保险赔偿外)向被害人家属补偿人民币6.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