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青B*****号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S102线63km+777m处时,车辆撞向公路北侧防撞墙后发生侧翻并向前侧滑,致使陈某甲及车内乘客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受伤,车辆受损。陈某乙、陈某丙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8日凌晨死亡。经海东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34.400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青B*****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为119.4-124.2km/h”。2020年3月19日,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两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陈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4年至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理伟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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