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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介绍卖淫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秦淮区**村**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东**号**栋**房)。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8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多次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取一定比例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喻某某在本市玄武区长江路300号圣和府邸酒店,以人民币3200元价格向孙某某卖淫;

二、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喻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城开大厦,以人民币2500元价格向司某某卖淫;

三、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陈某乙在本市秦淮区汉中路101号金鹰国际酒店,以人民币2800元价格向方某某卖淫。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501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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