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道**天地**栋**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以来,被告人陈某甲谋生了通过介绍小姐卖淫挣钱的想法,后通过微信(微信昵称:“1778566****安某某”,微信号:cj****”)认识重庆籍卖淫女龙某某,并通过龙某某进入一个名为:“**交流中心”的微信群,之后陈某甲在该群内招募到卖淫女雷某某和周某某。为使介绍卖淫活动有序开展,陈某甲在龙某某处转租了位于习水县**天地**栋**室为卖淫女提供住宿,通过对接洗浴中心、KTV、出租车、发放招嫖小卡片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有偿性交易,从中渔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8日中午,郭某某通过出租车司机联系“保健师”,后陈某甲介绍周某某到习水县鑫盛酒店,以800元的价格和郭某某发生有偿性交易,陈某甲获利400元;
2、2020年5月21日凌晨,陈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需要“保健”,陈某甲介绍周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在习水县中央公园小区附近的车牌为贵C6****轿车上和陈某乙发生有偿性交易,陈某甲获利200元;
3、2020年5月21日凌晨,冯某甲欲请冯某乙嫖娼,通过出租车司机联系“保健师”,后陈某甲介绍雷某某到习水县威尼斯酒店二楼角落的一个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和冯某乙发生有偿性交易,陈某甲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周某某、郭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二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继承
检察官助理:李 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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