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还建房**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建议,于2020年7月17日由奉节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妻子刘某某、孙子陈某乙在奉节中学站乘坐车牌号为渝F2****的303路公交车前往滨湖上院。上车后,从陈某乙手中拿过零钱投入投币箱内。该公交车驾驶员曾某某发现陈某甲只交纳车费人民币2元(以下币种相同),要求陈某甲补交1元,遂二人发生争吵。在陈某乙告知陈某甲自己弄丢1元车费后,陈某甲仍拒绝补交车费,并继续与曾某某争吵。后陈某甲从车厢中部走到驾驶室旁抓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曾某某,导致曾某某鼻子受伤,并造成公交车紧急制动,车辆停在了道路中间。该车当时实际载客十余人。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明、病历资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城
检察官助理:姜小青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还建房**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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