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栋**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公司**区担任**,负责管理部门销售业务及员工业绩考核。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左某某、蒋某某原系惠州市**有限公司的员工。
因应聘者入职公司必须要有《离职证明》材料,2018年处,陈某甲通过邹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一枚印有“惠州市**有限公司”的印章。由于陈某甲想要陈某乙、左某某、陈某丙、蒋某某、成某某入职其所在团队,而上述5人没有《离职证明》材料,所以陈某甲在上述5人入职深圳**公司的《离职证明》材料上使用上述伪造的公司印章,帮助上述五人成功入职。
经鉴定,证人蒋某某入职时提供给深圳**公司的2018年3月9日《离职证明》公司名称处“惠州市**有限公司”印文与“惠州市**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雪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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