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81966********,汉族,高中文化,已退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为让其侄女陈某乙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与办假证的人联系,并提供了陈某乙的身份信息,以200元的价格让对方伪造了陈某乙的身份证。后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伪造的陈某乙身份证到黑龙江省考试中心替陈某乙报名参加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委托高某某(另案处理)代替陈某乙去参加考试,在考试现场高某某被当场抓获。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9月25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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