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二手车中介,住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要求对方为其制作两份虚假的银行储蓄存单。2020年6月10日,民警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查扣该两份虚假银行储蓄存单(1份面额为150万元,另1份面额为100万元),均盖有中国建设银行印章。
二、诈骗
2020年4至5月,被害人傅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甲提供中介服务,代为出售马自达轿车1辆和购买二手奔驰轿车1辆。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将马自达轿车出售,二人约定所得款项由陈某甲代为保管,用于购买奔驰轿车。后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傅某某谎称其已谈妥傅看中的二手奔驰轿车,以支付车款、维修、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为由向被害人另行索款,共计骗取被害人傅某某款项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姚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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