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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曾用名陈某乙,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23日将本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同年12月26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 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113216****@qq.com”的会员帐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地产”、“品牌市场公关”、“招商金融行业”、“科大**-有些我拨打过备注的都是本人信息”、“**-16年的-注意已经打完匹配还行较旧”等包含姓名、电话、职务、邮箱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求职人员简历,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深圳某公司担任“猎头顾问”时帮企业寻找中高端人才使用。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91份,其中75份为在该网站下载后直接上传的文档,另有16份为自行收集上传的文档。上述16份自行收集上传的文档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45747条,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227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6145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卷一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期,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关于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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