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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利用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采用购买、兑换等方式,从唐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处非法获取大量股民的电话号码,通过微信群、QQ群批量销售给需要股民号码的人员,从中牟利。2019年被查获时,被告人陈某甲作案用电脑上存有5万余条以上电话号码。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销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非法获利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笔录;

3.被害人李某某、应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玲玲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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