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中旬至5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向何某某(另案)购买包括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在内的车档信息后,加价出售给邓某某、陈某乙(均另案)等人,邓某某再加价售卖给临海的张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甲共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2000多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
2019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区**街道**街**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档案信息、身份证等;2.证人何某某、邓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照片;5.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巧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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