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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湾**座**阁**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海东华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2703000********),该卡于2013年9月3日起开始透支使用,截止至2014年10月1日,透支本金79771.91元。

(2)2011年2月12日,陈某甲使用本人身份证在招商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57683********),该卡于2013年7月20开始透支使用,截止至2015年8月26日,透支本金49833.86元。

(3)2011年11月15日,陈某甲使用本人身份证在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339380********信用卡),该卡自2013年10月8日最后还款日还款30元后一直透支使用,截止至2014年8月15日,透支本金25287.61元。

(4)2011年2月25日和2012年8月1日,陈某甲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广发银行分别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为52015210********、52893110********),均于2013年10月20日最后还款日还款30元后一直透支使用,截止至2015年8月20日,各透支本金人民币1893.75元和77146.05元,共计79039.8元。

(5)2011年2月1日,陈某甲使用本人身份证在交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189937********),该卡自2013年9月7日还款10000元后开始透支使用,截止至2015年8月1日,透支本金人民币22920.28元。

(6)2010年12月19日,陈某甲使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海黄岐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16822********),该卡自2013年7月11日还款12000元后开始透支使用,截止至2015年8月25日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22865.46元。

(7)陈某甲在中国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0644********),该卡于2013年9月4日通过POS机进行大额消费9900元后开始透支使用,截止至2015年8月26日,透支本金13261.78元。

(8)陈某甲在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为3771550********、42187170********),于2013年9月3日大额消费40999元后开始透支使用,截止至2015年7月28日,透支本金87423.85元。

(9)2011年1月5日,陈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00062283700********)后透支使用,截止至2013年12月27日,透支本金39497.21元。

(10)2012年9月6日,陈某甲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473989********),2013年9月3日后大额消费15899元后透支使用,至今透支本金15848.52元。

陈某甲透支使用上述信用卡后,拒接银行电话或将手机关机,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2015年年初,为躲避债务,陈某甲花钱办理了新的身份“陈某乙”并一直使用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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