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93********,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原职员,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帮助被害人徐某甲、朱某某、蔡某某、徐某乙、姜某某、郝某某注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的便利条件,采用不损害信用卡芯片的剪卡手段,哄骗徐某甲、朱某某等六人已将其持有的6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注销,并将该6张信用卡带走,且未经徐某甲、朱某某等人同意,擅自将六人手机微信屏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微信公众号,以掩盖其后续盗刷目的。2019年9月2日至5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冒用徐某甲、朱某某等六人名义,通过POS机刷卡转账的手段,先后从上述6张信用卡中盗刷人民币共计206200元,其中盗刷徐某甲人民币32500元、盗刷朱某某人民币30500元、盗刷蔡某某人民币49200元、盗刷徐某乙人民币31000元、盗刷姜某某人民币32500元、盗刷郝某某人民币30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将盗刷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且主动退还人民币206200元,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6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兴化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谷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朱某某、蔡某某、徐某乙、姜某某、郝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检察官助理:贺山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卷宗贰册,补充材料肆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的涉案信用卡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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