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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7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2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受“李某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委托,利用虚假身份证件承租田某某位于博罗县**镇**村**村民小组一厂房,承租曾某某位于**镇**花园一套商品房以及承租**花园二间店铺,将该厂房、商品房、店铺及两辆汽车提供给“李某某”生产假冒名牌汽车机油及员工住宿等。同年10月10日,博罗县市场管理监督局接报后,捣毁该生产窝点,现场查获假冒嘉实多Castrol金嘉护机油、Mobil美孚速霸发动机油、奥迪原装机油等品牌成品机油1996瓶、电脑灌装机2台、封口机4台、打码机1台、空油罐20个及散装机油5吨、白色储存罐8个、标签标识纸500张、空瓶2410个、包装箱650个、粤A8****五菱牌货车1辆、粤A0****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埃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鉴定,查获的上述成品机油假冒了“Mobil”、“美孚”等8个注册商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经鉴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机油共价值人民币310874元。

202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到博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后于同年6月22日再次经公安民警传唤后,当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运输等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11月5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一体化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假冒品牌成品机油1996瓶、电脑灌装机2台、封口机4台、打码机1台、空油罐20个及散装机油5吨、白色储存罐8个、标签标识纸500张、空瓶2410个、包装箱650个、粤A8****五菱牌货车1辆、粤A0****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均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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