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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6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和弟弟陈某乙(另案处理)作为老板,安排梁某某(已起诉)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号仓库作为制假工厂。陈某甲、陈某乙负责运输原材料、进货、安排生产、销售机油;梁某某负责日常管理,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先后雇请李某甲、梁某某、李某乙和伍某某(均已判决)作为工人,生产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生产完毕的假冒润滑油由李某甲、陈某乙等人驾驶粤HU****、粤HF****货车运送至陈某甲及陈某乙租赁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铺、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铺储存,或销售。2018年3月始,李某甲开始协助陈某甲等人以每瓶人民币30元至16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润滑油至全国各地,根据起获部分销售单据,2018年3月至7月李某甲等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已销售839箱,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1432元。

2018年7月10日晚,民警在上述**号仓库将正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李某甲等人抓获,现场起获了打码机、封口机、监控录像等作案工具,以及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标签一批。同日晚,民警在上述**号铺及**村**路**号铺起获了大量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2018年12月24日,民警将在逃人员陈某甲抓获。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统计,从**号仓库起获的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非法经营数额为37140元;从**路**街**号铺位、**村**路**号铺起获的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非法经营数额为180240元。上述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总价值为21738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48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进

检察官助理:王晨卉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4张、散页2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南海区公物仓,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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