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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5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州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114日被刑事拘留,2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4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租用的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UCCI”、“YSL”的手袋。2020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缴获假冒注册商标“GUCCI”、“YSL”的手袋共450个。经统计,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UCCI”、“YSL”的手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3400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GUCCI”、“YSL”的手袋450个,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5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GUCCI”、“YSL”的手袋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人陈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6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GUCCI”、“YSL”的手袋450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1台,锥子、小剪刀、大剪刀、锤子各1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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