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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3M”系**制造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8****号,续展有限期自199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预防滑落的背粘胶布”在内的第17类。

被告人陈某甲从2016年开始,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购进带有“3M”标识的双面胶半成品后,组织员工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楼进行加工,由员工使用切割机切成小面的双面胶后进行包装,随后由陈某甲进行销售。2019年5月10日,侦查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同时在上址以及同一栋的2楼、****栋旁仓库查获标有“3M”标识的双面胶776卷、防伪标识3盘以及纸盒20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标有“3M”标识的双面胶中有658卷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已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双面胶为人民币150000元,现场查获的658卷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双面胶价值人民币2004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3M双面胶、3M防伪标示、3M纸盒照片;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求书、未授权证明、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物证照片制作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厂房租赁协议书、租房合同、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莫某某、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五册,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新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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