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龙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租用重庆市江北区三十年代浪漫经典酒店房间,招募多名失足妇女,确定不同卖淫价格、统一规定上下班时间,组织卖淫活动。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受龙某某之邀,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陈某甲具体从事嫖娼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带领嫖娼人员进入酒店房间,介绍卖淫项目和价格,并陪同挑选失足妇女以发生性关系。陈某甲按接待嫖娼人员数量领取提成获利。
2019年5月20日,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三十年代浪漫经典酒店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失足妇女唐某某、郭某某、喻某某及嫖娼人员陈某乙、肖某某、杜某某查获,被告人陈某甲翻窗逃离。2019年10月29日,民警将陈某甲抓获归案。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孙某某、陈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5.微信聊天记录、腾讯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霁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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