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延长线由**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凌晨2时10分许行驶至**路延长线****门前路段处时,与对向陈某乙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某某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3.28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凤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5时45分许行驶至**南路农贸市场路段处时碰撞到同向前方由张某甲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张某甲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5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某某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驶云 ******号小型普通客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危险驾驶罪: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归案说明,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
2.证人穆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陈某甲及陈某乙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事故勘验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
交通肇事罪:
1.物证(物证照片):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照片及被害人驾驶的自行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儿子张某乙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被害人张某甲在凤某某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范某某、董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穆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甲在危险驾驶取保候审期间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东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凤庆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情况说明及被害人入院、出院记录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一份(2页);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6.随案移送云******小型普通客车1辆(存于交警队)、行车证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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