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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E*****小型轿车自漳浦县马坪中学沿村道行驶至后康村陈某乙门口,后驾车返回至马坪中学门口时,被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在被执勤民警带回漳浦县公安局马坪派出所调查、提取血样过程中,均暴力抗拒执法。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辱骂民警,出手抓伤陈某丙面颈部,打中陈某丁头部,抓伤陈某戊面部;同时拒绝抽血,撕扯血样带,拍打医务室柜台。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4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鉴定,陈某丙、陈某戊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陈某丁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取得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己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6.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7.漳浦县公安局依法录制的执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以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涉嫌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婷婷

检察官:郑巧玲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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